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我们重新修订了《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
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作品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文艺精品创作,出作品、出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切实使用好市文艺创作专项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题材要求: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宁波地方特色,体现城市历史或现实的特征;关注现实生活,振奋民族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凡户籍在本市大市范围内,或长期在本市工作(五年以上)的我市市级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当年着手或承担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创作的,均可申报要求扶持。
3、市各协会或县(市)区、企业文联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合集或选集,一般不列入申报创作范围。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及要求
1、凡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作者,根据本人的创作计划和自身条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书面向所属市级协会或县(市、区)、企业(行业)文联提出次年项目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年限报一个项目。
2、市各协会、县(市)区文联、企业文联在认真研究会员申报计划基础上,每年可向市文联申报1-3项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核准后填写《宁波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文艺创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市文联创研室)。市创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申报时间,但须事先通知。
“浙东作家文丛”、“院士之路”等由市文联直接组织或承担的重大创作活动,可直接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方法和经费使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