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一级鉴定、两级管理”的管理制度,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扎口负责全市鉴定工作,委托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申请鉴定材料受理、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五)工伤待遇。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标准,凡是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工伤保险待遇,均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可在两年内逐步过渡。
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医疗机构的准入、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工伤医疗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市相关规定为依据。
(六)管理规程。全市施行基本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逐步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全市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市工伤保险基金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责任。预算的编制应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各预算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之一。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编制。
(二)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预算单位按照各地上年度应缴工伤保险费的7%提取调剂金,在全市统一调剂使用。调剂金的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各地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各预算单位人民政府垫付。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制度,逐步实行统一收入、统一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