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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0〕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调剂的基础上,落实各级政府基金征缴和工伤待遇发放责任,逐步提高市级统筹水平,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调控能力,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统一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统一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统一管理规程,基本实现工伤保险政策的总体一致、工作规程和信息等管理标准的基本统一,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作用,提升业务经办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制度

  (一)参保范围。参保范围统一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特殊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认定。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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