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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77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国库各代理支库,崇文、朝阳、海定、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单位,并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际征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POS机具布设银行

  经研究,指定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划缴车购税款POS机具。农商行负责POS机具的布设和维护,并按日与车购税征收部门核对车购税POS划缴税款,在收到车购税征收部门提供的税收缴款书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将车购税款项划缴收款国库。

  二、关于“车购税专用账户”

  (一)国税部门“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截止日期到2009年12月31日。

  (二)“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农商行网点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立“待报解车购税专户”。2009年12月28日以前的车购税POS划缴税款仍划入原“车购税专用账户”,自2009年12月28日起,车购税POS划缴税款划入“待报解车购税专户”。“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农商行网点应做好新旧车购税收款专户的转换工作,确保车购税POS税款的准确及时划入。

  (三)2009年12月31日前,车购税征收部门应做好与“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农商行网点的“车购税专用账户” 余额的对账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专户余额全部扫数入库,同时对该专户进行封账。

  (四)“车购税专用账户”封账后,“车购税专用账户”所在的农商行网点应配合车购税征收部门做好撤销“车购税专户”工作。

  三、关于车购税税款缴纳流程

  (一)自2009年12月28日起, POS划缴车购税税款执行《通知》规定的“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中的“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对2009年12月28日前的车购税POS划缴税款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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