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教职工和正常经费,要按照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实际在校生数和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级市)财力状况,按比例对符合各区规定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予以经费补助。其中,对符合各区(县级市)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按市本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比例补助;对符合各区(县级市)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但因学位限制由区(县级市)统筹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借读费标准分比例进行补助。分担比例如下:
萝岗区、南沙区,由市负担20%,区负担80%;
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由市负担40%,区负担60%;
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增城市,由市负担60%,区(县级市)负担40%;
从化市由广州市负担80%,从化市财政负担20%。
对符合各区(县级市)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条件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杂费和课本费的补助,按照《广州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穗教发〔2006〕18号)和《印发广州市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7〕32号)的规定执行。
3.加大对以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管理力度。
(1)统筹规划和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分布特点,合理规划民办学校布局;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依法处理违规办学的行为,保障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2)大力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各级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采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措施,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引导民办学校加强改善教育教学设施,优化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把民办学校日常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并通过教研培训、教师援助、结对帮扶等方式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3)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把好民办学校的开办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在收费、学籍、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行为,完善各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