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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

  四是实行案件防控与审慎监管挂钩。将案件防控与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联动监管约束、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频次结合起来。凡1年涉案金额或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银行业机构在区分查清责任前提下,应按照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通知》的要求,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扣减核心资本净额;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依法取消相关高管人员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暂停或停止一定时期案发机构的机构、业务准入,加大当年的现场检查频次,降低当年监管评级;提请其董事会或上级机构调整对相关机构、责任人的经营授权及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定比例的降薪、限酬等约束惩罚措施。
  五是推进“市场准入事项与三项案件防控机制挂钩”措施落实。机构准入与银行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制度挂钩方面,各银行每年应将相关制度、上年实际落实情况和本年落实计划报备我局;机构准入与银行人力资源配置水平挂钩方面,各银行在向我局报备年度本行机构发展和业务发展规划时,同时报备与之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配套规划,防止出现管理层配备不到位、工作人员违规兼岗、替岗的风险隐患;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准入与干部和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培训挂钩方面,各银行除应确保各级管理层、全行所有员工每年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外,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合规风险教育培训,并将相关制度、上年落实情况和本年落实计划报备。同时,为检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高管对审慎经营、风险合规和案件防控等政策知识的掌握程度,我局将启动对上述高管人员的市场准入机考。
  六是严格落实查处责任制。案发机构应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查处,制定案件查处时间表并报送我局备案。大型银行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中型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法人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各银行业机构要依据本意见,结合近年来案发情况和实际风险,梳理具体有效的案件风险排查、整纠制度、案件应急处置、案件报送、案件防控治理操作方案、案件责任追究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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