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问题整改,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严重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理。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逐一督促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提出要求。要深挖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不断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四)高度重视案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工作
各银行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通员工诚信举报渠道。
一是严格执行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案件信息统计制度。要根据银监会要求,制定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的实施细则,将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明确分支机构的案件报告职责和报告路线,指定专人负责案件报告工作。严格执行银监会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案件详情和查处意见,及时跟进报告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情况,严肃处理瞒报、迟报的机构和人员。
二是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确保预案全面、科学、有效、可操作,应在案发第一时间立即启动预案,争取主动,减少损失,防止出现负面新闻。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注意对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每日实时监测各类媒体、网络,动用有效资源全力控制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负面舆情,必要时可求助总行或者监管部门,做好负面舆情的控制、引导工作。
(五)严格案件处罚与责任追究
各银行业机构要制定严格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及处理程序。
一是案件责任追究原则。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案件责任追究政策。依据银监会对不同类型机构相关案件责任追究规定,凡发生案件的机构,按发案金额、实际损失,一、二类(1)案件定性,依法追究案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依法对涉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各银行业机构分支机构(代理营业机构)发生的案件均要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内部作案、内外勾结作案及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外部案件。建立案件当事人移交机制,各级分支机构对涉嫌违法或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是案件责任追究标准。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负有分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情形与人员,以及业务管理和风险、合规、稽核、会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明确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标准和程序,落实案件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对自查发现(2)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发生一类案件的,首先要追究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凡情节严重、案件责任重大的,相应机构负责人要先行请辞,再视案件情况作处理,对发案率高、累计涉案金额大、资金损失多的,要对相应机构的负责人加重处理。对于发生二类案件,如果案件发生与银行违规经营、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可比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