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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评价:对评价得分排名在共建园区总数前1/4的园区,根据全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总量情况,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作为共建园区先进单位候选名单上报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予以表彰。在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中,对考核评价成效显著的苏南合作共建方,依据评价排名给予相应加分。
  (三)惩诫: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共建园区,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表彰奖励及有关优惠政策资格,收回当年度省财政奖补资金,并对园区属地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五、附则
  (一)经省批准的企业自建园区同样实施本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二)本试行办法由省苏北办负责解释。
  (三)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共建园区考核表
  2.江苏省共建园区评价表

  附件1:
  江苏省共建园区考核表

  经省批准认定的共建园区名称: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自评

核查

完 成

情 况

是 否

合 格

完 成

情 况

是 否

合 格

认定当年的园区

“四到位”要求

注册资金、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招商项目必须“四到位”,开发投资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对苏北地区以外合作方要求

苏北地区以外合作方注册资金占比不低于60%;合作方专职人员到位不少于5人。

    

环保要求

制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认定满1年的园区

建成区面积要求

建成区面积要达到首期开发面积的20%以上。

    

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至少“三通一平”)进度达50%以上。

    

环保要求

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新入区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认定满1年以上的园区

业务总收入

指标的当年增速要达到全省开发区的平均增幅以上。

    

一般预算收入

指标的当年增速要达到全省开发区的平均增幅以上。

    

环保要求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县(市、区)

商务部门意见

 

县(市、区)

财政部门意见

 

省辖市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省辖市

商务部门意见

 

省辖市

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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