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价:对评价得分排名在共建园区总数前1/4的园区,根据全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总量情况,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作为共建园区先进单位候选名单上报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予以表彰。在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中,对考核评价成效显著的苏南合作共建方,依据评价排名给予相应加分。
(三)惩诫: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共建园区,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表彰奖励及有关优惠政策资格,收回当年度省财政奖补资金,并对园区属地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五、附则
(一)经省批准的企业自建园区同样实施本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二)本试行办法由省苏北办负责解释。
(三)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共建园区考核表
2.江苏省共建园区评价表
附件1:
江苏省共建园区考核表
经省批准认定的共建园区名称: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自评
|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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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情 况
| 是 否
合 格
| 完 成
情 况
| 是 否
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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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当年的园区
| “四到位”要求
| 注册资金、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招商项目必须“四到位”,开发投资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 | | | |
对苏北地区以外合作方要求
| 苏北地区以外合作方注册资金占比不低于60%;合作方专职人员到位不少于5人。
| | | | |
环保要求
| 制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 |
认定满1年的园区
| 建成区面积要求
| 建成区面积要达到首期开发面积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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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要求
| 基础设施建设(至少“三通一平”)进度达50%以上。
| | | | |
环保要求
| 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新入区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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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满1年以上的园区
| 业务总收入
| 指标的当年增速要达到全省开发区的平均增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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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收入
| 指标的当年增速要达到全省开发区的平均增幅以上。
| | | | |
环保要求
|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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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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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
商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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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
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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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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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辖市
商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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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辖市
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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