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评价指标:共建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竣工工业企业土地投资强度、业务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从业人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集中供热率等。
  (二)计分方法:按各项指标分别排序,第一位为100分,第二位为97分,依次每差一位递减3分,最低50分。
  (三)权重占比:
  共建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0.15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0.10
  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0.10
  竣工工业企业土地投资强度:0.15
  业务总收入:0.10
  一般预算收入:0.10
  从业人数:0.10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0.10
  集中供热率或清洁能源使用率:0.10
  (四)附加分: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亿元工业项目当年新增到账资金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园区当年引进注册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分别加2分、5分;园区开发公司当年新增贷款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
  (五)总得分:为各单项得分加权与附加分之和。
  根据评价总得分结果对参加评价的园区进行排序。
  三、考核评价步骤
  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由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苏北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考核评价步骤:
  (一)自评:每年2月底前,各共建园区按本办法考核及评价要求,形成上一年度共建园区工作情况书面考评自评材料,填写《江苏省共建园区考核表》、《江苏省共建园区评价表》(见附件),经园区属地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苏北办。
  (二)核查:省苏北办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核查。
  (三)评定:省苏北办会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查、核查结果分别对共建园区考核评价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审定后公布。
  四、考核评价结果
  (一)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园区,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园区,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并暂停享受奖励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园区,撤销共建园区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仍计入政策执行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