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南北共建园区加快发展、提升水平,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共建园区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9〕147号),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
  经过省批准的共建园区列入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已签署的共建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进展情况。考核范围限定在园区成立后新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新引进的企业。
  年度考核标准为:
  (一)共建园区获省认定当年,注册资金、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招商项目必须“四到位”,开发投资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苏北地区以外合作方注册资金占比不低于60%;合作方专职人员到位不少于5人。制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共建园区认定满1年的,建成区面积要达到首期开发面积的20%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至少“三通一平”)进度达50%以上。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新入区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三)共建园区认定满1年以上的,业务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等主要考核评价指标的当年增速都要达到全省开发区的平均增幅以上。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投入使用,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园区,当年认定为合格。对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节能政策、环保政策及城市建设规划的共建园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
  二、评价
  考核合格的共建园区方能参加当年评价,并根据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共建园区中的排位情况,按不同权重进行综合评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