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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的规定执行;缴纳房产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 (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即经自治区高新科技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发生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按税法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文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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