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股份制改造,实行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加强培育、辅导和支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化企业,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帮助其尽快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党报、党刊出版、发行单位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而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鼓励、支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市鼓励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有我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南宁市艺术剧院、南宁市粤剧团、南宁市邕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以及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