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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南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

  从2009年开始到2015年,由市本级统筹安排1000万元,设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每年递增10%的办法,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款,设立宣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南宁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

  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市、县(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要统筹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要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文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力度,确保市级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加强对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村文化广播电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对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对困难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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