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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监测。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动态和地面沉降发育发生动态,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和地下水监测。要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扩大监测范围,对地面沉降区实现100%覆盖。要加大监测密度,在重要地区兴建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提高监测精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要积极开展新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监测频次和实效性,全面掌握地面沉降发展规律与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为及时科学地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完善地面沉降监测体系建设。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地下水监测井、基岩标和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点等基础项目建设,完善地面沉降监测体系,进一步增强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把监测设施建设落在实地;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保护,确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五)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面沉降规律和机理的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影响。根据我市的地质条件,开展地面沉降预防控制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预测预警系统,积极开展地面沉降对城市规划、防汛、重要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的影响与危险性预警工作,提高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建立地面沉降防治长效机制
  要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综合防治。市政府成立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推动全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要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考核。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城管、交通、环保、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要加强地面沉降防治队伍建设,加大科研投入,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配合做好地面沉降防治的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地面沉降防治的法规政策,把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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