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和省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并与全省新增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交通道路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水利建设规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在较长时期内不被建设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标准农田档案资料,选择适宜种植水稻、地势平坦、田面平整、相对集中连片面积100亩(山区50亩)以上的标准农田进行建设。各市、县(市、区)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随同电子地图、数据库报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各市、县(市、区)应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由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机制
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县级政府负责建设,每个项目区应确定责任单位,由乡镇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责。省里重点扶持建设一批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市、县(市、区)政府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向省里申报。凡已列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农田,原则上不再申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严格实行验收认定制度,项目计划完成后,市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申报验收。每年省里将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分级验收认定工作。目前各地已建成并达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可向省里申请验收认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具体标准、项目管理和验收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努力增加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投入
各地要动员农民群众和村级组织,积极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市、县财政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整合相关资金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各地制定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省里将统筹相关资金,集中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同时引导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项目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户优先享受农机补贴等扶持政策。
六、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理和保护
粮食生产功能区验收认定后实行统一编号命名,并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档案。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保护,每个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明确乡镇行政负责人为管理保护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农技员。路、渠、泵站、防护林等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专人管护。基础设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修复,对因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设施严重损毁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落实修复措施。要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对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严格按“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数量不减、质量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