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责令当场整改,并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4、凡公共娱乐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5、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由文化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6、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一律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7、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8、凡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附件2)、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存在1至7项任一项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罚。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行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结合场所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辖区整治办呈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三)排查整治阶段(3月1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逐一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1),对照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严整治,并定期将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县整治办。县整治办要及时收集汇总整治工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单位分送对应执法部门,并督促落实执法。同时,要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定期向市整治办报送整治工作情况。期间,市整治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进行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开展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11日至20日)。各级政府要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行动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将于6月下旬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