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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200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全市享受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待遇的人员能更好地分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决定调整我市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起,我市农保基础养老金由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即上调50元/人月。

  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后,继续按现行渠道发放。

  二、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后,需要增加投入的资金由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委会,按2:2:6三级分担比例和实际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人数计算分担。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委会在缴纳农保费时,须将各自应分担增加投入的资金一并缴入农保基金。

  经济发展后进的贫困村,经核实确无法落实需要增加投入的资金的,按《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东府〔2005〕28号)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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