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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包括转让方原签订的转让合同)、转租合同;
  (三)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主合同;
  (二)抵押合同;
  (三)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
  (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
  (五)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以基准地价为参照的最低限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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