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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六)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负责监督。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而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以出让、出租方式流转,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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