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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流转的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完善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七十年。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用地预审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四)立项批复文件;
  (五)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
  (六)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正本或批次报批批复文件;
  (七)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八)经双方单位盖章认可的数字化测量地形红线图和宗地图;
  (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三)租赁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
  (五)原土地使用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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