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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
  (二)经依法批准的;
  (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 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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