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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一、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东府〔1998〕38号);

  二、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东府办〔1998〕81号);

  三、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1〕85号);

  四、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1995〕72号);

  五、关于加强废旧物品收购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2〕69号);

  六、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4〕30号);

  七、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82号);

  八、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35号);

  九、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东府〔2003〕60号);

  十、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东府〔2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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