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第一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1、竞得人应在交地后1年内动工建设,在3年内竣工验收。
  2、竞得人应按建设部门批准的方案负责宗地西南角的公共绿地建设并承担其费用。
  3、本宗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即新建建筑面积扣除本地块的政府回购拆迁安置房面积)收取。
  4、小区应配套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其中居委会、老人活动中心用房应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
  5、安置房建设有关要求:(1)关于安置房建设和回购:竞得人需在本地块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2.54万㎡ (其中住宅2.5万㎡ ,共207套;店面0.04万㎡ ,共6间)的安置房,并按住宅1800元/㎡ 、店面4600元/㎡ 的价格由芗城区购买,作为本地块及丹霞路南段道路建设拆迁安置用房。住宅安置房层高≥2.9米,单套建筑面积45-220㎡ ;店面层高4.4米,单间建筑面积42-100㎡ ,店面须沿下洲路或丹霞路外街。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的装修标准进行装修,位置、面积、户型、设计方案等须征得芗城区政府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安置房款于交房时支付。竞得人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产权手续给芗城区政府指定的实际购房人(或安置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竞得人须直接与芗城区政府指定的实际购房人(或安置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的价款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与本地块小区共享,由竞得人负责按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并纳入小区统一进行物业管理,不得另行围墙分割。(2)关于拆迁安置房完成时限:竞得人须于挂牌成交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本地块(建筑面积2.54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建设任务并交付给芗城区用于本地块及丹霞路南段道路建设的拆迁安置,否则每推迟一天交付拆迁安置房,按2.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挂牌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其余200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按约定时间完成本地块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并移交给芗城区政府,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若不能按时完成,则应先扣除违约金后再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若该履约保证金少于违约金,竞得人须予补足,否则政府有权追讨。(3)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的同时,竞得人须与芗城区政府签订《丹霞路南段安置房买卖协议书》。
  (四)土地收益分配:本宗地出让金缴入芗城区财政。土地收益分配扣除成交价款10%的偿债基金和按规定应提取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后,剩余收益按照市政府[2004]43号专题会议纪要由芗城区政府包干使用,弥补丹霞路南段道路建设投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