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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表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数量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M--对于公共建筑和厂房,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对于住宅小区,为小区总建筑面积;单位:m2

N--工程造价;单位:万元)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饰阶段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公共

建筑

厂房

M≤3000

1

1

1

2

1

1

3000

2

2

2

2

1

2

10000

2

3

2

3

2

3(2)*

M>30000

以3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m2,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30000m2时按30000m2计。

住宅

小区

M≤30000

2

2

2

2

2

2

30000

2

3

2

3

2

2

60000

3

4

3

5

3

3

M>120000

以12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m2,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30000m2时按30000m2计。

市政公用工程及

园林工程

N≤1000

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

1000

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3人。

5000

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5人。

N>10000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5000万元时按5000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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