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园林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表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表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