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行各业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每三年一次评选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要求,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于2009年底到2010年初进行。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07年以来,本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金融贸易保险业,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综合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系统、科研院所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集体和团队。
(二)名额
全市将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850名、模范集体350个。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加快推进 “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