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漯河市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建[2010]19号)
各县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对漯河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漯河市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漯河市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应给高层住宅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第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应执行《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无负压给水设备》(CJ/T265-2007)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充分考虑当地供水实际情况,符合本市供水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设计单位在确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应充分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取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施工图审查部门不予通过。
第四条 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连接并纳入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实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