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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450-750公斤。
  2、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15亩)60000-75000元。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3000-4000元;
  (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200-300元;
  (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500-600元;
  (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8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机井房,区别大小、新旧、材料等情况每座补偿2000-5000元。
  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
  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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