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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
  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干径:

每株: 厘米

元 

种类

3厘米以下

3-5

5-10

10-15

15-20

20以上

阔叶树

50

50-80

80-150

150-100

100-50

50

针叶树

50

50-100

100-200

200-150

150-70

70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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