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禁建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新编制的《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施严格控制,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分布区,集中区外的可养区不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散养户养殖规模。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福州市5城区(除晋安区寿山、宦溪,马尾区琅岐等乡镇外)。
(2)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快安片区:东至旺岐境,西至魁岐村,南至闽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马尾片区:西至旺岐境,东至青州港区,南至闽江,北至君山、红山高程100米等高线;亭江片规划范围:南至马尾片区,北至马尾区与连江县分界线,东至闽江,西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3)琅岐经济区:琅岐经济区规划建成区及外延500米范围。
(4)长乐市城市规划区:东至鹤上旗山、北山村洞头高压线路,西至闽江、后岐山,南至首占赤屿、岱边,北至洋屿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5)福清市城市规划区:西至福厦高速公路、石竹山,东至福厦铁路、瑞岩山、东南大道,南至上迳步履岭、龙江南岸、玉屏山、苍霞村、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北至汽专线、金鸡山、洪宽四路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包括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宽工业村。
(6)闽侯县城市规划区:西至青歧,东至光明村,南至闽江,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包括陈店湖、铁岭、南岭等。
(7)连江县城市规划区:北起东湖口,包括东湖口以外的小片平原,西至玉泉山公园,南至江南乡南部的丘陵,东部沿敖江向东岱一线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