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环保局 二○○九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精神,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市有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