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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5〕7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3年。每年专项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高软件产业化水平;
  (三)有利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化升级,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强市进程;
  (四)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增强竞争实力;
  (五)优先支持服务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软件开发产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企业;
  (三)产业聚集度高、发展潜力大的软件产业聚集区域基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省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市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先后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累计扶持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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