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入户中山,只领取《广东省居住证》或《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的人才,其计划生育由人才现居住地所在镇区的计划生育部门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已生育一个或以上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查环查孕(结扎一年以上除外)。
已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在户人才(如婚姻、购房、到外地就业等),必须及时从人才集体户(公共户)迁出。
与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才,必须每季度一次到户口所在镇区计划生育部门接受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孕情监测,不按期限到户口所在镇区计生部门接受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和孕情监测的,户口所在镇区计划生育部门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不予办理相关的人事服务。
(二)用工单位的计生管理问题。负责管理招收人才的计划生育工作,与人才公共户签订《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与招用人才签订《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合同书》。用人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及各镇区人才管理部门暂停为其办理新用人接收手续及相关人事服务,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不予接纳该单位新聘用人员入户。
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对所在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并按规定接受管理。对辞职或被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把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到所在镇区计生部门,不办理移交的在户人员出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追究原用人单位责任。
(三)集体公共户的计生管理问题。对在户人才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和《入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协同当地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做好有关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为人才引进市内流动再就业办理计划生育移交手续,及时把辞职或被解除劳动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反馈当地镇区计生部门,实行跟踪管理。
(四)属地镇区的计生管理问题。按照中府办〔2004〕30号文精神,属地管理镇区对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负起领导责任,管理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职能,切实加强人才个人、用人单位、集体公共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明确各自的计生工作任务和责任,协调做好人才的计划生育移交工作,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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