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府办〔2005〕11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引进人才政策,畅通人才引进渠道,现就我市设立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就业管理中心、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和各镇区人才公共户,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设立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就业管理中心、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和各镇区人才公共户,协助为入户人才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与所在镇区人才公共户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配合做好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就业管理中心、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做好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把好人才引进、再次流动的计划生育关。引进人才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接受我市计划生育的管理。

  二、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原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4〕30号)要求,我市计划生育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我市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所引进人才,在未落实工作单位前,该人才入户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集体户,计划生育工作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和该集体户所在镇区负责管理。引进人才要与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签订《入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二)引进人才已落实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该人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用人单位和集体户口所在辖区的镇区负责管理。
  (三)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该人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所在辖区的镇区人才公共户负责管理。

  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引进人才个人的计生管理问题。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入户中山要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交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在未落实工作单位前,其计划生育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及所在镇区计生部门管理,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入户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落实工作单位后,把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其计划生育由工作单位、人才公共户和户口所在的镇区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