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可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或所在镇区的人才公共户,技能人才所在用人单位或镇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申请迁入市就业管理中心集体户。
第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技师工作站,或者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合作创办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项目。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技能人才的奖励和补助,奖励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和劳动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对录用、招聘和调动到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从优确定工资报酬。鼓励技能人才到我市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并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市政府预备技能人才周转房,解决录用、招聘和调动技师、高级技师的临时住房困难。
第十二条 引进技能人才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提交录用、招聘及调动技能人才申请表,将技能人才个人履历、户口簿、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受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技能人才条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予以受理。
(三)审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引进技能人才资格审批职责,对符合我市录用、招聘和调动技能人才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并签发《中山市技能人才入户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
(四)办结时限。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如需单位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自单位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