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技能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
(中府办〔2005〕115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技能人才,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及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的需要,通过录用、招聘和调动的方式,引进掌握先进生产工艺、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科研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营销策划能力、资本运营能力等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型等技能人才。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的可办理入户手续。
(一)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中山社会养老保险,男性年龄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
(四)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的;
(五)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受到市委、市政府嘉奖的;
(六)获得省市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科研成果奖的;
(七)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八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八)我市驻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
(九)属国家及省统筹企业合同制工人调动的;
(十)在我市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
第五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本市。
第六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其子女的入学入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就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