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加快培养创业创新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推动海西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海西创业英才(以下简称“创业英才”)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业绩显著,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海西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二)创业英才选拔培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能力、突出业绩,面向产业一线,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创业英才创业创新,把企业做强做大。
(三)创业英才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二、对象条件
(四)创业英才主要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设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在企业服务、行政关系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中推选。
(五)创业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初步实现成果产业化,产品和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所在企业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业创新团队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内实现利润持续快速增长,万元增加值能耗、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效率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相关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承担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企业技术骨干;所研发的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参与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组织并参与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成功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措施
(六)省政府设立创业英才专项奖励资金,每人奖励8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当地财政应提供一定配套经费支持。
(七)支持创业英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产业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在同等条件下对创业英才优先安排。创业英才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和技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八)政府为主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不营利为标准向创业英才开放,提供服务。优先支持创业英才领衔的研发平台申报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按规定予以相应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