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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八)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特设1~2个“开放式创新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面向海内外聘请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除产业人才高地按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个创新岗位每年10万元科研津贴。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不占事业单位编制。

  (九)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闽创办或与我省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初创期省政府给予500-1000万元资金支持(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50%);优先保障选址用地,免缴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占用耕地的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70%缴交。研发机构和企业区域总部进口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等,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其研发取得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通过“6·18”产学研创新平台优先推介转化。

  (十)支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单位申报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获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产业人才高地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当地财政给予建站补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人员一定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从产业人才高地博士后站点出站并留闽工作或创业的省外、海外博士,享受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到我省企业工作满5年(含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

  (十一)以闽台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创意、食品和农业等产业对接合作为重点,以产业对接集中区、专业园区、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为载体,积极推进闽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省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十二)以产学研结合为主要方式,引导和鼓励校、所、地、企四方合作。以科研项目和技术、产品研发为载体,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或兼职、聘用等方式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专家到高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产业人才高地企业创新创业的,3年内可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十三)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产业人才高地聘请外国专家,可一次性签发2~3年期限的外国专家证。

  (十四)鼓励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产业人才高地的产品符合采购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请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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