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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3.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所在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经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国家级专家、海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5.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6.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和落实特殊政策。

  (十一)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创办企业、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创新团队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采取自荐等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五、条件保障与服务管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聚集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十三)引进人才的服务管理:

  1.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人事部门)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负责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3.授予引进人才“海西学者”称号,聘为省委、省政府咨询专家和特聘专家;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省委、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5.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6.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规定的相关待遇;

  7.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四)符合海外、国内引进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业绩的在闽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十五)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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