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下列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3)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政策措施
(五)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5.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6.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申请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条规定执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的补助资金按(五)第1条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科研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3.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4.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5.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6.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