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4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他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
(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
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
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
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
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来闽创业或引进后每年在闽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2)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省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省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