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政府管理责任
1.各相关区县要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列入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体系,定期研究这类学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管理、指导与服务。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区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2.各相关区县要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这类学校的成本核算机制,在市级基本成本补贴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足办学所需经费。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市教委有关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小学办学经费使用结构与使用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实施细则,并予以稳妥推进。
3.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发挥作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定期组织教育教学交流活动,参与学校年检和评比等活动,推进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高。
(二)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
4.各相关区县要指导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将这类学校的财务纳入区县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督促学校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的预算、决算制度,学校各类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学校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学校财务管理逐步规范。
5.各相关区县要指导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小学进一步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不同性质的资产实行分类登记、记账。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对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把学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年检、委托资质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6.各相关区县要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在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设立、终止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对学校进行资产核实与财务清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7.各相关区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建立规范的教师聘用制度,清退无教师资格证的从教人员。到2012年,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