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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医院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 □来访 □来信 □其他   

投诉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患者姓名

 

患者性别

 

患者年龄

 

住院/门诊号

 

投诉时间

 

被投诉科室/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投诉内容

          

               记 录 人:

               记录时间:

               投诉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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