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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
  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鼓励临床科室主动向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组织调查、讨论、分析,积极协调处理。处理完毕的,按月报告投诉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立即向投诉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营造医患间理解、信任、合作的人文环境为主要任务,为患者提供更适宜的诊疗护理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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