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估程序
(一)申请。
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递交申请材料,提出评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评估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
2.评估对象花名册一份;
3.《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评估对象入院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民政局当场受理;不齐全的,退回机构补充材料。
(三)审查。
区县民政局受理机构申请后,按照《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具备资质的,将申请材料转交协会;不具备资质的,书面告知机构理由。
(四)评估。
协会接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委派评估人员,参阅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对评估对象进行当面评估,同时填写《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一式两份)(附件3),做出评估结论。
评估对象在评估前已出院或者死亡的,机构能够提供近期影像资料作为评估有效参考的,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五)评估材料的送达。
协会应在评估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工作情况和评估结论书面送达区县民政局,同时报送福利处备案。
(六)评估结论的告知。
区县民政局接到评估结论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机构。机构将评估结论存入评估对象个人档案。
六、争议处理
机构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估结论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民政局书面提出复评申请,提出复评理由和复评对象名单。
区县民政局商福利处,同意复评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评材料转交协会,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估程序(四)至(六)项进行复评;不同意的,书面告知机构理由。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民政局作为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评估前各项准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机构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开展对机构的咨询服务与宣传,以及与协会的衔接工作。
八、有关说明
(一)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其评估认定号为全市统一编号的15位阿拉伯数字,由机构执业许可证后7位编号、4位评估年月数字和4位评估顺序编号组成。如东城区某机构执业许可证后7位编号是“0010001”,某位评估对象2010年1月进行当面评估,评估年月数字是“1001”,评估顺序第1位,评估顺序编号是“0001”,综合后的评估认定号为“001000110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