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0〕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将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申请油价补助必须具有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内陆捕捞许可证。
二、养殖渔民或渔业养殖企业申请油价补助必须具有养殖证,并拥有养殖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须办理渔船检验及登记手续。养殖机动渔船登记证书上姓名(或单位)须与养殖证中的姓名(或单位)一致。
三、省内跨市、县(市、区)买卖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时间为准;省内跨市、县(市、区)购置并制造和购置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四、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油价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4),向所属县级(市属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五、报送程序和要求
(一)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初核、公示、测算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船名册(见附件1表1-4)以文件形式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渔业部门于每年8月25日前将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总结、统计表(见附件1表5-7,含电子文档光盘)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省审计厅。
附件: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