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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10〕14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艺、关键岗位、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新动向,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事故隐患整治及伤亡事故控制情况等,确保安全生产。

  各市(区)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便于适时对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第三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可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一)当年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一般事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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