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拓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等多元化专业服务。
(四)充分发挥和利用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专业优势,加大政府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购买力度,除必须由政府审计外,探索将现行的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政府审计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五)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新的收费办法。
四、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加强行政许可。省财政厅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未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人员、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要及时跟踪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和动态,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活动,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
(二)强化行业监管。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断深化与审计、物价、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联合检查制度,采取统一组织、交叉检查的办法,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不断提高监管效能。继续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的管理办法。要合理运用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手段,对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跟踪整改制度。
(三)实施分类管理。要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体系,经相关考核、评审程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类别。要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市场主体根据业务情况购买不同类别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
(四)加强诚信建设。要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形象。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档案制度,积极探索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