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提高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从2010年5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氨基化、烷基化、光气化、加氢、裂解、聚合、电解等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学历且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从2010年5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依法达到从业要求纳入从业单位行政许可条件。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使用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应当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现有使用危险工艺的生产单位,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其安全生产许可不予延期。

  三、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

  (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索危险化学品单位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订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