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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检查监察。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矿政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
  (一)新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凡规划确定为禁止勘查或者开采区的,不得设立新的矿业权;原已设立的矿业权,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矿业产业政策。暂停钨矿、泥炭矿采矿权审批,限制高硫、高灰份煤炭、粘土砖新上项目,严禁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取土制砖和建窑。
  (三)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开采,综合利用。新设立采矿权矿区应达到规定的勘探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要与矿山生产规模相匹配,不得低于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一个矿区(矿体)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不得将一个整体矿床分割开采。为便于管理和减少纠纷,原则上不跨县(市、区)界设置采矿权及划定采矿区(含扩界)。
  (四)认真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将近期能开发利用的可视资源或者储量清楚不需再作勘查的资源划入勘查区块,避免重复勘查和妨碍采矿权的规划设置。
  (五)规范采矿权扩界审批。已有采矿权申请扩界要以合理开发利用周边矿业权空白区的零星分散资源为主,但应控制在原矿区范围边界500米距离以内,不得跨越铁路、乡级以上公路、水库、河流、村庄、厂矿和基本农田等重要设施。凡是可以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资源块段,不得受理采矿权扩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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